行业资讯
您当前的位置:云南网 >> 旅游频道 >> 行业资讯 >> 正文
云南省将加大对边境地区野生动物非法贸易打击力度 倡导经营者自觉抵制非法
发布时间:2020年03月03日 16:24:45  来源: 云南网

  云南网讯(记者 胡四美 李正鹏)3月3日,在第七个“世界野生动植物日”到来之际,云报文旅全媒体记者从云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第二十场新闻发会上获悉,云南省加大对边境地区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走私和非法贸易的打击力度提出要求,倡导全省各族人民群众移风易俗,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倡导各民族节庆活动、婚丧嫁娶和庆典、宴席的举办者、组织者、参与者,宾馆、酒店、饭店、餐厅、农贸市场、菜市场和其他商品交易市场、网络交易平台等经营者,自觉抵制非法野生动物交易、抵制滥食野生动物陋习。

  据悉,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2月27日,云南省出台《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及时出台《实施意见》,目的就是要组织动员云南“一府一委两院”和相关部门、各州(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迅速行动起来,坚决贯彻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全面禁止和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加强行政执法,要求云南省人民政府组织动员云南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健全执法管理体制,落实执法管理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加大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严格落实《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法经营的场所和违法经营者,依法予以取缔或者查封、关闭,坚决查处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各类违法行为,并结合云南实际,加大对边境地区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走私和非法贸易的打击力度。

  加强司法,要求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严厉打击违反《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对边境地区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走私和非法贸易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对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案件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加强重大典型案件曝光和通报力度。

  加强地方立法和配套措施制定工作,要求云南省人大相关委员会及时启动《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的修订工作;省人民政府要及时提出修改法规议案、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出台配套规定和措施,及时制定、调整和公布相关名录,出台支持、指导、帮助受影响的农户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的具体措施和相应的补偿办法。

  “移风易俗,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倡导全省各族人民群众和有关方面增强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移风易俗,积极参与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的行动,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云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马春文说道。要加强人大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要求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加强对《决定》、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和我省相关条例实施情况的监督,及时发现问题,补齐短板和不足,共同推进《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实施。

  张永强 图

  责编 沈洪森

  审核 张玉菊 李元

责任编辑:唐黛玲
订阅《春城手机报综合版》,发送CCZH到10658000(5元/月)
订阅《春城手机报》:娱乐版发送CCYL到10658000 (3元/月)
关注云南发布
关注云南网微信
关注云南日报微信
新闻爆料热线:0871-64160447 64156165 投稿邮箱:ynwbjzx@163.com
云南网简介 |  服务合作 |  广告报价 |  联系方式 |  中央厨房 |  网站声明
滇ICP备08000875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5312017000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2511600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滇)字 04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号:(云)字第00093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滇B2-20090008 ® yunnan.cn All Rights Reserved since 2003.08
未经云南网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
24小时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71-64166935;举报邮箱: jubao@yunnan.cn